地理空间信息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地理空间信息湖南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于二零一一年组建并开始运行,为促进地理信息科学领域的理论技术研究及学术交流,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为了合理地使用和有效地管理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2. 资助范围:面向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和地学相关领域,促进地理信息科学理论及技术的发展。
3. 资助对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非实验室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4.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与开放基金项目指南的审批。
5. 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组成基金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和修订基金工作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指南》;审定基金项目立项;核定项目资助经费;签订项目合同;审批基金项目实施方案。
6. 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发布开放基金指南;受理和初审基金项目申请;组织基金项目评审;监督检查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基金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
7. 研究目标明确、学术思想新颖、技术路线先进、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有重要的科学技术和经济价值。
8.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9.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10.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11.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合同签定第二年的1月1日。
12. 申请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开放研究基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对申请者的申请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筛选,严格把关,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13. 项目实行定期发布、定期受理,原则上每一年度的课题申请指南发布时间定在当年的2月1日,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发布之后4个月内(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三份)寄送到实验室。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4. 基金的资助采取自由申请、单位推荐、同行评议、室务委员会评审、实验室主任审批的方式进行。
15. 每项申请者要根据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提交专家审查。
16. 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三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指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议。
17. 通过同行评议的申请提交室务委员会讨论,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表决结果提交实验室主任作为审批的依据。
18. 实验室主任根据同行专家的书面评议和室务委员会的表决,决定开放基金是否资助以及资助金额。
19. 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1个月内,在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地理空间信息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任务书》,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实施与检查
20.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由于合同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进度拖延,不能按期提交科研成果,由此而增加额外经费、物资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由合同乙方全部承担。
21.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22.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地理空间信息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拔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23. 项目结束时间为项目执行第二年的12月31日,项目负责人应与次年3月31日前向实验实报送《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24.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付款、年终结转、结余留用的办法,即基金资助的经费在合同中一次核定,按进度以分期拨款,当年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研究工作全面结束后,结余经费一般留在所在单位,作为所在单位的发展基金。
25. 基金的使用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购置及租凭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租凭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费用;
(2)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差旅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6)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7)管理费:指基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为了向研究项目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及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科研业务费的5%;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26. 基金所资助项目经费不包括以下范围:基本建设、福利劳保、购置通用设备(如交通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资助项目批准前已订购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
27. 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项目因故撤销和中止时,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缴回实验室。
28. 研究工作完成后,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将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连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实验室。
第七章 项目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29.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地理空间信息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或“Sponsored by Open Fund of Hunan Province 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Geospatial Information” 。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30. 项目完成时要求发表2篇以上CSCD或EI期刊论文,或2项以上专利。不能按时结题的,可申请延期。
31. 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在下次申请时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31.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及本实验室所有。
湖南科技大学
地理空间信息湖南省工程实验室
二〇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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